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现将《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宝应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网站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宝应县苏中中路625号,县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对《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宝应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因盐宝线航道整治工程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拟对盐宝线航道沿线整治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望直港镇人民政府、射阳湖镇人民政府。
2、征收目的: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区域环境。
3、征收范围:望直港镇盐宝航道周边兴港社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安宜镇水上派出所、射阳湖镇电信基站等单位房屋(详见征收红线图)。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公布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一)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房奖励费。
(二)居住单位宿舍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宿舍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或者由居住的职工与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重置成新评估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非住宅临街商铺(以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准)按房屋结构和区域,评估基准价格为5000元∕㎡—9000元∕㎡。
其他非住宅参照上述基准价格,按《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评估补偿。
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算凭证)的,自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在县住建局入库备案作为征收安置房源的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为:合法面积内新购商品房面积×房屋评估单价×160%+剩余面积×房屋评估单价+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助费+签约、腾房奖励费。补偿总额超出新购商品房价格的部分以货币结算给被征收人,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5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20万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32万元的结算凭证。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计算(按往返2次),商业、生产等非住宅征收补助费20元∕㎡。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现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计算,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期房先按24个月发放,最终以实际交房日期计算。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算,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
4、私房签约奖励费: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3个时间节点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逾期不享受奖励。
5、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15日内腾让房屋的,给予0.5万元/户的奖励。
6、固定设施移装费:拆除电线元/户,有线元/户,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水电表补助680元/户。
1、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应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3、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征收人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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