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民办学校收费最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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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民办学校收费最高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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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0/11 21:53:44  |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精神,对我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费每生每学年试行标准最高为高中10000元,初中6600元,小学4400元。各民办学校可以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学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入学后收费标准不得调整。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校提供安装有热水器和空调的学生宿舍,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标准为450元。学校提供仅安装有热水器的学生宿舍,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标准为360元。空调设备应保持24小时可用,热水器设备应至少保持5:00--23:00正常开通,确保每天18小时热水供给。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未安装空调和热水器的,对寄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的住宿费最高试行标准为300元。
四、其他收费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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