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5年后才知空调是杂牌山东一消费者打官司获得三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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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5年后才知空调是杂牌山东一消费者打官司获得三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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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6/8 1:47:11  |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霞 通讯员胡晓哲)家住济南市的王某某5年前从某家电公司处购买两台空调挂机,维修时发现空调内机无条形码,王某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起诉至法院请求家电公司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某家电公司构成欺诈,应向王某某退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家电公司销售给王某某的空调,除两台内机电机码正常外,其余部分标识全部被擦除或切割。2024年10月,上述空调出现故障后,王某某找品牌方售后报修,维修人员查看后因空调内机无条形码,不予保修。王某某与家电公司交涉过程中,家电公司称其作为该品牌服务商,可向王某某提供正当维修服务且空调已使用五年多,条形码系在王某某使用期限遭到切割,故拒绝赔偿。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从某家电公司购买的两台空调是否为原装正品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向品牌方发出调查函,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品牌方产品标准,非原装正品。虽然家电公司抗辩其作为正规空调代理商可提供维修服务,但此种服务与正常机器应享受的联保服务是不同性质的,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某购买涉案空调机的初衷是使用品牌空调,并享受该品牌厂家所提供的售后保障服务,故法院认定某家电公司构成欺诈,应向王某某退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款。
在消费场景下,买卖双方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守则,诚信交易、公平交易。作为产品销售者的一方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告知消费者全部的、相关的产品信息,并且进行相应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若经营者存在未明确告知说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行为,消费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主张自己的权益。
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应当注意尽量前往正规产品授权经销商处购买,并注意查看产品相关标识铭牌等是否齐全。购买后,记得索要正规发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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